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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刑事訴訟及行政就濟

1.按刑事判決一旦確定(ex.三審定讞),即產生確定力,原則上不許任何人就案件再行爭執。然而,當判決的事實認定或法令適用具有錯誤,而足以危害正義的實現時,仍有特別救濟的必要,故我國刑事訴訟法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之非常救濟程序。
2.謂再審者,係指對於確定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而向原審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較常見的理由如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3.非常上訴,則係指對於確定判決,以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而所謂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而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而所謂審判違背法令,係指判決違背法令而得向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以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得向第三審上訴之理由而言。
4.再審與非常上訴雖然都是裁判「確定後」之特別救濟方法,但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藉以統一法令之適用,不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故非常上訴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適用法令有無違誤(94台非108號判決)。再審則是針對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錯誤而為爭執,當法院審查符合再審之原因,認聲請有理由時,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93 年度台抗字第499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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