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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王強吸食毒品之行為是否已觸法?其可能面臨如何之處置?

案例事實:李明、王強兩人原是高中同學,最近皆因升學問題與家人發生爭吵;兩人一氣之下,竟相約共同翹家。翹家期間,兩人終日在西門町附近遊蕩;某日於遊蕩時,恰好遇到亦翹家在外的之綽號為「小虎」之不良少年;小虎乃係「老虎幫」之堂主,見有機可乘,乃遊說李明、王強二人加入老虎幫。李明、王強加入該幫派後,因受不了幫內同伴之誘惑,而開始吸食毒品。最後,由警方循線將一干人等全部扭送法辦。
 
問題:一、李明、王強吸食毒品之行為是否已觸法?其可能面臨如何之處置?
      二、如果兩人進而將毒品販賣與同學?其責任是否更重?

<解析>    
        為防治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政府特別制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其依照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而分成三級;例如安非他命即屬第二級之毒品。另,亦分別按照係販賣、販運或持有施打之行為而有不同之處罰;例如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十條參照)。至於少年施用上開毒品經發覺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該少年送勒戒處所觀觀察、勒戒約一個月的期間;若經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少年法庭得裁定另少年進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因此,本件二位少年吸食毒品之行為,除可能虛負起上述之刑事責任外,尚應先接受勒戒,勒戒後如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則有面臨強制戒治之命運。另,如果兩人進而將毒品販售予第三人,則其刑事責任將比單純施用毒品最來得嚴重(例如販售第二級毒品最『輕』本刑在七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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