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禍發生後,如果有請警察到場處理,那麼製作筆錄是無可避免的,在警察製作筆錄時,以下幾點應特別注意:
1.在車禍發生時,當事人心中難免感覺很氣憤,或是驚魂未定,建議當事人無論是被害人或是肇事者都應該冷靜地回想車禍當時的狀況,仔細地向警察敘述,製作筆錄時應避免臆測之詞,以免讓自己無端受累,或讓被害人有機會脫罪。
2.如果有現場目擊者,您可以請求員警傳喚到場製作筆錄,讓第三人客觀的說法,釐清車禍肇事發生經過。建議您發現有目擊者時,一定要問明其聯絡方式,務必請他到警察局製作筆錄,有時車禍發生並非當事人報案,而是由路人報案,建議您請警察調閱報案電話的通聯記錄,找出目擊者到場做筆錄。
3.如果車禍肇事發生有人員受傷,未有人死亡,在刑法上是以「過失傷害罪」來偵辦,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告訴人提出告訴才會進行偵辦,在製作筆錄時警察會問被害人是否要提出告訴,此時您必須回答「是」,警察才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
4.若車禍發生並無人有重大傷害或僅僅是輕微擦撞,警察可能會要求雙方進行和解,您不妨答應進行和解或聲請調解,以解決爭議,此時警察可能會先勸您暫緩提出刑事告訴,建議您如果和解或調解不成立,還是要在告訴期間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5.如果對肇事經過有所疑義,應請警察調閱車禍發生路口監視器,查明真相,但是應注意未必所有車禍現場都會有監視器畫面。
6.當您發現駕駛的對方有喝酒,尤其是在晚上的時候,應請警察為其進行酒測。
7.如果車禍發生是在白天上班時間,撞倒您的駕駛人是在工作時候發生車禍,或者駕駛人是駕駛貨車、計程車、公共汽車或公司車,此時對方有可能涉犯「業務過失傷害」,請特別注意。
8.如有聲請車禍肇事責任鑑定,可以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聲請車禍事故鑑定,一般收費是新台幣參仟元,鑑定機關是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若是您對鑑定結果不服,也可以申請覆議,要求再次鑑定,但是要在 指定期間內申請(一般來說期限是三十日,但是有的機關期間比較短,應特別注意),如果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就要請司法機關(檢察官或法官)申請,請他們替您轉送。
9.經常有人對肇事逃逸有所誤解,事實上肇事逃逸是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肇事因而致人死傷為前提,所以單純的車損,只要不涉及人員的傷亡,都不會構成刑法的肇事逃逸罪。
10.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是以地檢署受理的時間為準,不是以警察局報案時間為準,也就是說,以警察完成偵查手續送到地檢署的時間來判斷告訴期間,所以在報案後務必確實瞭解警察有沒有把案子送到地檢署,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