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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歲人結婚的相關規定

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第981條規定,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也就是說,男生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女生滿十六歲未滿二十歲,都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結婚的效力未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結婚是夫妻的大事,雖然法律有嚴格的限制,但是有時候因為男女是懷孕而結婚,如果強行讓婚姻效力未定,甚至於遭到撤銷,恐怕會影響孩子,為了讓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在民法第989、990分別規定,如果結婚時男方未滿18歲,女方未滿16歲,或是男女未滿20歲又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所為結婚,但是已經懷孕者,不得請求撤銷。

關於民法第989、990條,尚有其他應注意的規定:

民法第989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0條(男方未滿18歲,女方未滿16歲)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本條規定的意思是說,雖然結婚當時男方未滿18歲或女方未滿16歲,如果事後男方已滿18歲或女方已滿16歲,就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第990規定,結婚違反第981條之規定(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結婚),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本條規定的意思是說,雖然未滿20歲人在結婚當時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是法定代理人知道這件事後六個月內沒有請求撤銷,或是結婚已經滿一年,或是妻子已經懷孕,都不能請求撤銷這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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