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的設計乃採一夫一妻制,原則上是不准重婚,因此在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如果違反重婚規定,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規定,後婚是無效的,也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37條重婚罪的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但是這樣的規定有時會造成困擾,我國的離婚制度必須經過登記,如果有人信賴戶政機關登記而認為他的另一半沒有婚姻身分財跟他結婚,那麼就會觸犯重婚的相關規定。
在96年民法修法時,在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中,對於信賴另一半沒有婚姻關係而結婚的配偶,有例外規定,讓後婚姻成立,而使前婚姻消滅。
民法第988條第3款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重婚)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就本條而言,後婚的配偶要在善意無過失的情況下,信賴兩願離婚登記或是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這個婚姻就不會因為重婚而無效。
當然,必須後婚當事人要不知情另一半當時離婚的狀況,如果是知情,就非本條規範所涵蓋。
舉個例子來說,張先生和陳小姐原本是夫妻關係,後來協議離婚,請了兩位見證人趙先生與廖小姐,因為趙先生和廖小姐上班沒空替他們見證,只有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就讓張先生與陳小姐去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離婚登記辦完後張先生就回南部工作,認識了李小姐並且結婚,而情傷未癒的陳小姐知道張先生結婚後心有不甘,就向法院提起確認張、陳婚姻關係存在的訴訟,主張因為見證人沒有親自見聞兩人卻有離婚意思,獲得勝訴判決。
此時縱使陳小姐的官司勝訴,依新修正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張先生與李小姐的婚姻還是存在。當然,這是因為李小姐完全不知道張先生之前發生的事情,如果張先生是與當時的證人廖小姐結婚,廖小姐是知道張先生的狀況,那麼就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在符合新修正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的規定,張先生與陳小姐的前婚姻,是在張先生與李小姐的後婚姻成立之日起,就視同消滅,張先生和李小姐的前婚姻,準用離婚之效力。
您可能會想,那前婚姻的元配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在民法第988-1條第4、5項規定,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求償範圍不限於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