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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時發生車禍,消費者能否向旅行社求償?

案例事實

    小強公司的業務也蒸蒸日上,他想辦一個七天六夜的環島旅遊慰勞他的員工,便請國國旅行社代為設計行程。出遊的日子,員工們高高興興在遊覽車上唱歌,好不快樂。突然,遊覽車司機因為超速而煞車不及撞上前方的砂石車,造成多位公司員工受有輕重傷,當小強向國國旅行社求償時,國國旅行社卻說,在旅行契約裡有一條約定:「國國旅行社就本次旅遊,業已委請信譽卓越的東東汽車公司承載,司機均為審慎挑選之合格駕駛者,故國國旅行社對於旅遊中發生之任何損害賠償,均不必負責」,所以國國旅行社不必賠償。

    小強心想,國國旅行社在出遊前再三保證一定安全無虞,為什麼出了車禍以後,就不必負賠償責任呢?

解      析

    旅遊時候發生車禍,真是一件掃興的事,再加上旅行社不願意賠償,更是雪上加霜。一般所謂「旅遊契約」,是指旅遊業者提供旅遊服務作為給付,而旅客支付報酬的契約,旅遊服務,包括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就本案例事實而言,旅遊中的食宿與交通運輸,都是由旅行社提供,若因此發生問題,例如發生車禍、食物中毒等,旅行社仍然要負擔違約責任,這並沒有爭議,有疑義的是旅行社往往會將部分服務內容轉由他人給付,例如旅行社會把交通運輸轉由汽車公司提供服務,把住宿內容轉由飯店提供,吃飯則由餐廳提供,如果發生問題,究竟該不該由旅行社承擔呢?

    本案例事實國國旅行社對於小強公司員工應負有安全交通運送的義務,國國旅行社將服務內容轉由他人提供,他人屬於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因此原則上國國旅行社仍應就東東汽車公司司機所造成的車禍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是旅行社為了保護自己,往往會依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但書規定,在旅遊契約中記載「免責條款」,約定只要旅行社已盡選任監督義務,就不必負責,這樣的條款究竟有沒有效呢?

    我們認為,旅客就旅行中的食宿、交通工具的種類、內容、場所、品質等項均無選擇權,只能單方面聽任旅行社提供;而旅客所認知的服務提供者均為旅行社,並非其他履行輔助人,在求償上恐有諸多不便,因此認為這樣的免責條款與公共秩序有所違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為無效,因此國國旅行社仍應負擔賠償責任。

    對每一位遊客來說,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毋寧是最基本的要求,旅遊時發生意外,是最不願意見到的事情,旅行社應提供遊客必要的協助與處理(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以特約免除自己的責任,如此才能提供遊客一個充滿美好回憶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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